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办丧负担,推动移风易俗,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以及郴州市民政局、郴州市财政局、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郴州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民发〔202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减免对象
具有桂东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减免内容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含抬尸及上下车),核定标准400元;
2、拣骨炉火化炉火化费,减免400元;
3、骨灰盒减免200元;
4、经济型悼念厅免费一天,核定标准320元。
以上减免标准合计1320元。
(三)减免要求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每具遗体只能减免一次,并按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减免,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存在使用非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在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上述各项均不予减免。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委托人,下同)凭有效证明(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并领取《桂东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按要求如实填写。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负责对经办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表1上签署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资料退回,并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
2、审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将申请表1交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减免以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若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尚未完成审批,则经办人或其他治丧人应先结算全部费用,待减免申请通过后再由县民政局退还应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一)奖补对象
桂东县户籍的城乡人口死亡后到县殡仪馆火化的。
(二)奖补标准
1、对自愿火化的奖补对象(党员干部除外),给予每例500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逝者火化后,骨灰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格位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奖补对象,除火化奖补外,再给予每例200元的一次性奖补。
3、对逝者火化后,采取骨灰撒散安葬方式的奖补对象,除火化奖补外,再给予每例5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骨灰二次安葬的不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三)申请程序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业务由乡镇(场)、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经办人(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委托人,下同)凭有效证明(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桂东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逝者生前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对逝者使用殡葬服务情况及安葬方式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县民政局负责对经办人提交的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表2)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2上签署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资料退回,并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县民政局发放奖补资金。
三、资金安排
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资金由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直接减免。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民政局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县财政局要强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会同县民政局建立督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民政事务中心(县殡仪馆)要切实配合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核实工作。各乡镇(场)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完成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协助县民政局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二)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未经逝者直系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涉及隐私的各种档案资料。
(三)强化监督执行。建立健全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奖补)资金的,对不符合减免(奖补)条件的对象纳入减免(奖补)范围的或将符合条件故意拖延办理的、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缴减免(奖补)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关于印发<桂东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字〔2025〕8号)予以废止。
附件:1.桂东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2.桂东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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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邓艳芳
一审:李亚芬
二审:黄岸明
三审:扶后权
来源:桂东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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